关于船舶内装灯光的标准规范,主要涉及到航行灯的配置和布置。根据我国规定,所有在海洋、江河、湖泊中航行的船舶,都必须配备符合规范数量和类型的航行灯。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
航行灯的类型
桅灯: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首尾中心线上方,灯光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持续显示。
舷灯:分别安置在船舶更高甲板左右两侧,左舷为红光灯,右舷为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发光。
尾灯:通常安置在船尾正中,发出白光,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船首灯:特指被顶推驳船的首部所设置的单盏白光灯,灯光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环照灯:灯光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持续显示。
红绿闪光灯: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安装在舷灯上方,每分钟闪烁50至70次。
黄闪灯光:用于快速船,频率同样为每分钟50至70次闪。
布置要求
航行灯的布置有严格的要求,以确保灯光能够正确地指示船舶的航行状态。例如:
桅顶灯(锚灯)需要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首尾中心线上方,提供全方位的照明。
舷灯被安置在船舶更高甲板左右两侧,左舷为红光灯,右舷为绿光灯,且遮板应涂以无光黑漆,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尾灯的位置需确保灯光从船舶正后方到每一侧67.5度内都能清晰可见,高度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于舷灯。
灯光特性与安全规定
航行灯的灯光特性旨在确保船舶在夜间航行时的安全与顺畅。例如:
红绿光并合灯被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其灯光显示有特定的范围,为其他船舶提供清晰的航行信息。
所有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均有独立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明确标注铭牌或标志。
此外,船员需定期对船舶航行灯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工作。检查方法包括视觉检查和功能性测试等。这些规定和措施共同确保了船舶在夜间和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的安全航行。